34万元买的奔驰是“拍卖车”?4S店可能要赔100万元
刚花34万余元购入的奔驰新车,还没提车,就被4S店通知前围板有配件断裂……近日,上海市民王雯竟遇上了这样的糟心事。到店协商时,王小姐才知道该车实际是一辆“拍卖车”!
王小姐认为,当初购车时,合同上注明的是整车进口新车,她认为4S店方面欺诈,要求退车并退还所有费用。但4S店工作人员提出了“免费更换”“赠送配件”“减免保费”等诸多“解决方案”,却始终不同意退车。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涉嫌销售欺诈。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过一起类似案例:2017年,杭州市民张女士购买进口奔驰CLS轿车,却被奔驰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一审判决奔驰4S店构成销售欺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累计款项近270万元。
4S店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支持退一赔三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奔驰4S店买新车竟买到“拍卖车”
今年4月4日,市民王小姐在本市金运路上的中升之星奔驰4S店购买了一款奔驰CLA200轿车,共支付34万余元。4月8日,该车通过了PDI售前检测。没想到,就在4S店为其代理上牌后,她被店方通知,车子前围板有配件断了。
王小姐十分震惊,到店协商才知道,自己买的竟然是一辆“拍卖车”!据4S店销售人员解释,所谓“拍卖车”是指奔驰方面每季度反馈给经销商价格相对优惠的车型,而这些车型可能曾用于展示或试驾。
王小姐此前对此毫不知情,购车时,合同上注明的也是整车进口新车,她认为4S店方面欺诈,要求退车并退还所有费用。
销售人员承认,当初在签订购车协议时,4S店确实未告知事主车辆属于“拍卖车”,但系统显示,该车是新车,无维修记录。对于王小姐的退车要求,销售人员先表示车已上牌,后又改口称,无法确定车辆是否符合退车标准。
有业内人士指出,4S店与王小姐协商维修记录不录入系统,不排除是为了在王小姐退车后,重新销售该车时,打上“无维修记录”的标签。
类似案例杭州法院判退一赔三
王女士的遭遇其实早有先例,而且同样发生在中升之星奔驰4S店!
2017年3月15日,杭州市民张女士在杭州中升之星奔驰4S店购买了一部进口奔驰CLS轿车,支付65.8万元购车款后,从4S店提走新车。没想到验车上牌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车辆的轮毂及轮胎都被更换过,涉嫌改装,因此无法完成上牌。此时张女士才知道,自己买的全进口新车,竟被奔驰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轮胎和轮毂都被换成小一号,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
媒体采访过程中,4S店给几次给出不同的解释:先是说因为车辆存在新老款交替,厂家装配错误,海关过来就是这样;被车主质疑后,又改说是车辆运输过程上下板车时擦伤,所以将轮胎、轮毂临时换掉了,但销售环节忘记换回去直接就卖给了车主。
对于4S店的说辞,车主张女士半信半疑。在消保委的介入协调下,张女士提出要求4S店将车辆轮胎、轮毂更换回原厂件,另外赔偿5万元。但4S店没有答应,只同意送几次保养作为补偿。无奈之下,车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法院认定4S店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退还购车款65.8万元及服务费14000元,另外再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万元,车主缴纳的保险等服务费也一同赔偿。
判决结果出来后,中升之星奔驰4S店提起了上诉。二审中,法院认为,中升之星擅自将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旧轮胎,且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进行更换,都应当向车主明确具体告知更换事实,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是隐瞒真实情况。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杭州中升之星奔驰4S店必须退赔车主累计款项近270万元,案件受理费用也由4S店承担。
律师:如果情节属实涉嫌销售欺诈
有杭州的案例在先,王小姐的购车遭遇是否同样可以起诉至法院获得赔偿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庄海军律师。庄海军认为,法律是基于事实做出判断,如果事实的确如王女士所描述,官司是可以打赢的。
庄海军表示,4S店的销售人员所说的“拍卖车”,应该是业内的一种说法,并不是真正用于拍卖的车辆。但销售人员所说的“这些车型可能曾用于展示或试驾”,其中具有不确定性,法律看重的是证据,如果车辆经过取证,的确曾用于试驾,那么就不是新车。基于此前王小姐与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销售方就的确存在将旧车当做新车出售给王小姐的主观故意,涉嫌销售欺诈。按照法律规定,王小姐可以提请诉讼,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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