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详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引导职业教
育培训的方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鉴定估价师(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 年
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
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8 号)》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
向、职业技能为核心” 为指导思想,对鉴定估价师(机动车鉴定评估师)从业人员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
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工种)分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
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山东交通学院、山东交院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潍坊鼎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国家开放大学汽车学院、内蒙古工业大学、山西凌云道路交通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参与单位有:北京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天津市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
山西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内蒙古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安徽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宁夏机动车资产鉴定与
评估行业协会、海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浙江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北京益智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有:卞良勇、
施玉民、樊玉建、范艳辉、许行宇、薛颖炳、刘占峰。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为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主要审定人员有:朱彦熙、陈学峰、王秀山、李津津、张明贵、赵友伟、付江洪、李连青、郭
立军、聂长胜、喻志勇、张营、申炼、贾成千、崔京建、于东鹏、尚建民。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葛恒双、贾成千,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崔京建、于东鹏、武健、尚建
民、刘良俊、丁文花等专家的指导,以及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山东英才学院、天津市竞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诚平机动车鉴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粤财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吉林省汇证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北京晶实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河北省机
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湖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北京运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金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 年 12 月 2 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网约配送员等 18 个。
1、职业(工种)定义
从事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和价值评估、机动车质量与技术鉴定等工作的人员。
2、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工种)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3、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学习、计算能力,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正常色觉,具有一定的空间感,手指、手臂灵活性,动作协调。
4、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5、培训参考学时
四级/中级工 160 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 120 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00 标准学时。
6、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申报条件
持有 C1(含)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相关职业
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相关专业
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取得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
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大专及以上非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持有 C1(含)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
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
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
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含)或相
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或具有大专及以上非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
业工作 2 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
持有 C1(含)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含)或相关职业工
作 3 年(含)以上;或取得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含)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
持有 C1(含)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含)以上。
7、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
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
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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