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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掉落砸坏楼下车辆,该由谁来赔偿?
1.2021年1月25日一早,张家港市公安局鹿苑派出所接处警并出具了接处警记录,载明:2020年12月31日6:41,我所接110指令称鹿苑某新村X幢窗户掉下砸在苏UXXXX小车上,无人员受伤。经现场了解,报警人系徐某,当日上午06: 40许,其发现自己停放在鹿苑某新村15幢楼下的苏UXXXX小车被该幢五楼孟某家因刮大风掉下的窗户砸坏受损,特此证明。
事故发生后,太平洋张家港公司对苏UXXXX车辆损失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49350元。车主向太平洋保险理赔后,太平洋张家港公司向徐某账户支付了 49350元的保险赔款,车主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太平洋张家港公司。为此,太平洋张家港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孟某赔偿上述49350元。上述事实,有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电子保单、接处警记录、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受损情况照片、估损单、估损清单、修车发票、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支付回单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2.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经查询,2020年12月30日张家港市为西北风五级,不属于风力特大的恶劣天气,在此风力下窗户坠落,显然是由于窗户不够牢固的自身原因。此风力亦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台风、飓风。因此,孟某在未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其居住的房屋的窗户掉落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窗户坠落造成徐某名下苏UXXX车辆车损9350元,太平洋张家港公司在徐某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了 49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太平洋张家港公司有权在赔偿金额49350元范围内代徐某向孟某行使求偿权,故太平洋张家港公司要求孟某赔付车损493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49350元。
案件受理费10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34元,由被告孟某承担。
4.这个小案子,实体上已涉及到二部法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如果投保了车损险的车辆被他损坏,投保人既可以找肇事者定损,也可以直接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定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方要求赔偿,如果想省事,就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要求赔偿定损费用,时间短,效率高,速度快,最不合算的可能是保险公司会让他自认一次出险。但有时这样做比找肇事方理赔来得方便快捷。这就是行使保险法中代位求偿索赔权。以后保险公司再行使代位求偿权,至于保险公司是否追到,与车主无关了。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这个法条提醒我们,平时要对房屋外设施,窗户外墙及其搁置花盆、挂的东西尽到十分注意的义务,确保不会掉下去砸到东西伤到人,否则,作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能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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